建材類產品出口歐盟申請CE認證時,涉及到協調標準的確認和認證模式system的選擇。歐盟最新建材法規Construction products(CPR)Regulation(EU)No 305/2011附錄V 中詳細列明了建材產品CE認證的5種認證模式及其要求:模式1+,模式1, 模式2+,模式3,模式4。
本篇文章將為大家一一詳細解讀這5種不同的認證模式。
模式1+/System 1+: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對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進行聲明
1. 制造商應執行:
工廠生產控制;
按照規定的檢測計劃對在工廠采集的樣品進行檢測
2. 公告機構(NB)應在以下情況下簽發產品性能穩定的證書:
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
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對產品投放市場前抽取的樣品進行審核測試
模式1/System 1:制造商根據一下項目對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進行聲明
1. 制造商應執行:
工廠生產控制;
根據規定的測試計劃,對制造商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
2. 公告機構(NB)應根據以下情況出具產品性能穩定的證書:
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
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模式2/System 2+:制造商根據以下項目對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進行聲明
1. 制造商應執行:
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
工廠生產控制;
根據規定的測試計劃,對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
2. 公告機構(NB)應在以下基礎上頒發工廠生產控制的合格證書:
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對工廠生產控制的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模式3/System 3:制造商根據以下項目對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進行聲明
1. 制造商應進行工廠生產控制;
2. 公告機構(NB)的檢測實驗室應根據型式試驗(基于制造商進行的抽樣)、型式計算、表格數值或產品的描述性文件來確定產品類型。
模式4/System 4:制造商根據以下項目對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進行聲明
1. 制造商應執行:
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
工廠生產控制
2. 公告機構(NB)沒有任務(注:此模式雖并不要求NB機構參與,但實際出口和清關時仍需要提供官方認證機構的證書,制造商通常可申請模式4的符合性證書清關或者滿足國外客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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