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06年9月26日頒布的《電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對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或蓄電池;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豁免除外)。

若電池、蓄電池存在以下情況:鎘含量>0.002%,或鉛含量>0.004%時,需按照如下圖進行標識,并標注該元素的符號。電池指令對于標識尺寸也有明確規定,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帶叉輪垃圾桶標志的四分之一。

2020年12月10日,歐盟發布新電池法草案,擬廢除歐盟現行的電池指令,將其關于電池的管控要求從“指令”轉變為“法規”, 計劃建立新的電池監管框架。該草案將電池重新劃分為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及工業電池四類。新電池法草案仍保持歐盟現行電池指令中對電池中汞元素和鎘元素的限制,但對限制條件和豁免條件擬進行技術更新。
有害物質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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